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建设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统筹资源优化供给,规范无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 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中小 企业数字化转型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关于做好2024  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 订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资金,是指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规范高效、 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 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 履行报批手续;组织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和验收,按规定开展专 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 执行;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下达专项资金;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 职 责 。

        (三)市(县)区工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加强 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配合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做好验收工作。

        (四)市(县)区财政部门配合工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等工 作。

        第二章  申报主体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主体为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范 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主体需积极配合无锡市中小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按规定向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试点材料。

        (一)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支持无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行业中小企 业选择数字化服务商开展数字化改造,支持人工智能、区块链等 技术和工业软件应用,鼓励中小企业加强改造深度,特别是开展 生产制造等相关环节的改造,对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或三级的改造项目,按其数字化改造投入(包括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 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最 高20万元的补助。对数字化改造成效显著、能力提升较高,在 改造期限内通过国家数字化水平评测四级验收的,按不超过其数 字化改造投入的50%,分档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企业数字化创新

        1.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带动单位进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对在“链式”数字化转型方面取得良好成效的带动单位,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工业数据登记。探索开展工业数据要素确权登记等工作,鼓励拓展工业数据采集与应用。对完成工业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中小企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3.支持数字化服务商“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推广,对服务成效好的数字化服务商,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数字化综合服务

        对试点工作及相关中小企业开展数据管理、流程指导、改造 后数字化水平分级评测、验收评估、智库服务等综合服务工作, 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资金总量的10%。

        (四)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符合试点支持范围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相关情形: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 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试点建设期内,项目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单位;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或有规定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试点企业同一项目按照与 市级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参照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 资金项目程序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报专项资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由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核查,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专 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部省要求做好 项目管理工作,根据需要也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 进行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相关领域出台 新政策时,按照新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