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无锡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2025〕108号)文件要求,按照《2025年无锡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下达我市的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城市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高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组织、指导和受理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审核;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组织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和验收,按规定开展试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下达专项资金;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市(县)区工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加强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验收工作。
(四)市(县)区财政部门配合工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三个行业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 范围及标准
(一)围绕无锡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的重点任务,对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工业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产业集群和园区整体数字化改造等3类项目给予支持。
(二)奖补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形式,分为基础补助资金和“三化”奖励资金两个部分(“三化”是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基础补助资金用于对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工业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等2类项目的支持,按核定的投资额进行基础补助,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工业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产业集群和园区整体数字化改造等三类项目,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给予“三化”奖励,单个项目“三化”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项目上述两项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技术和设备核定总投资额的20%。
第三章 项目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试点进展,发布申报通知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试点专项资金项目采取申报、初审、评审、公示流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企业依据属地原则按照申报通知向各市(县)区工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市(县)区工信部门对本区的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初审后推荐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开展第三方审计等,确定支持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公示。对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给予扶持;有异议的项目,经复核确认后可取消或保留其奖励资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范流程对项目进行筛选补充或替换。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认定后,须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进度、预期绩效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各市(县)区工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各市(县)区工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要求报请上级部门批复。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中事后分批支持。首批拨付扶持资金不少于50%,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对投资进度未达到50%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银行开设专户,首批补助资金拨付至银行专户,市(县)区工信、财政、银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按项目投资额完成情况据实将专户中补助资金支付项目单位。验收时未达目标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依旧未达目标的项目,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取消扶持资格,收回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所在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跟踪督导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数据报送。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安排组织项目验收及成效评估,对重点项目进度、投资、技术水平、国产化设备及软件投入、应用成效等方面开展评估、验收等。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对存在违规分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