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鹏飞”英才计划2.0基础教育高质量人才引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省、市、区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惠山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73号)、《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74号)、《关于实施“惠·鹏飞”英才计划 2.0 的意见》(惠人才〔2025〕1 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体现教育行业特点、符合教育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引育机制,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打造一支素质超群、后劲充足、持续发展、贡献突出的教育高质量人才队伍,为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惠山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基础教育单位和区教师发展中心。

第二章 引育对象

        第四条 支持我区引进、培育五类基础教育人才。第一类为名家人才,第二类为专家人才,第三类为杰出人才,第四类为优秀人才,第五类为青年人才。

        第五条 名家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能力国内领先、工作业绩特别显著,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教育名家,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二)教育部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三)全国著名校长(仅限引进);

        (四)与上述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引进名家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六条 专家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能力省内领先、工作业绩显著,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教育专家,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

        (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

        (五)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六)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及以上);

        (七)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引进专家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七条 杰出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水平工作业绩突出,并能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教育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二)正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大学教授;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专业人才;

        (四)省知名校长(仅限引进)、名教师;

        (五)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六)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七)与上述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引进杰出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八条 优秀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水平较高、工作业绩优良,并能发挥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和优秀校长,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近三年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

        (二)地市级名校长、名教师;

        (三)地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四)近三年指导学生在全国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联赛或信息奥林匹克竞赛中进入省队并获得全国一、二等奖的主要指导教师(或被评为同级别优秀指导教师);

        (五)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近三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或指导教练,取得两项发明专利的“双师型”紧缺型专业教师;

        (六)与上述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引进优秀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九条 青年人才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水平良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拔尖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35周岁以下的博士;

        (二)45周岁以下的省教学成果二等奖、市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

        (三)45周岁以下的地市级学科(德育)带头人;

        (四)40周岁以下的全国教学基本功大赛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教育行政部门及下属教研部门组织);

        (五)40周岁以下,指导学生在全国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联赛或信息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一等奖(至少3人次),且为主要指导教师(或被评为同级别优秀指导教师);

        (六)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限“一流大学”或“一流专业”)全日制当年度毕业硕士以上研究生;

        (七)与上述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从区外引进上述人才,所需编制,在全区教育系统总编制内统筹解决。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本区,子女入学享受本区居民待遇。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以本人名义在惠山区内购房并经人才分类认定后,可由人才本人自主申请,参照《“惠·鹏飞”英才计划2.0人才乐居工程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给予相应标准的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从区外引进和自主培育的名家人才、专家人才、杰出人才,经首次认定后,每年可自主申领并主持一项区级以上指定、考核周期为一年的科研(或带领团队)项目卓有成效,经区教育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考核通过后,报区委人才办联席会议同意,分别给予一定标准的人才项目经费,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

        对于区外引进和自主培育的以下三类教育人才,给予人才项目经费。

        (一)单个名家人才项目,给予12万元;

        (二)单个专家人才项目,给予9.6万元;

        (三)单个杰出人才项目,给予3-6万元,其中省特级教师人才项目6万元,正高级教师、大学教授、博士、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才项目4.8万元,其他类别项目3万元。

人才项目经费根据人才申领项目、认定和年度人才专项考核情况发放。教学成果奖核心成员只限于引进(或获奖)当年度申请。

        对于引进和自主培育的优秀人才(或团队)、青年人才,经自主申请、认定,于引进(获得荣誉)下一年度发放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人才奖励。引进的青年人才中(三)对象,三年内本人申报并通过无锡市同级骨干教师评选,可纳入本区相应骨干教师考核体系,享受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 人才项目申请经费和购房补贴拨付均实行就高原则,不同类别的同一人才按最高标准拨付,不重复累计。

        第十四条 为各类引进教育人才设立特聘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专岗专用、人退岗收”。

        第十五条 允许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引进教育紧缺型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创业导师。

        第十六条 对于注重人才培养的学校进行培育奖励,用于人才培训的专项经费。每成功自主培育1名名家人才、专家人才、杰出人才,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教学成果奖类人才以团队进行一次性奖励)。每成功自主培育1名优秀人才(或团队),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成功自主培育1名青年人才(或团队),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章 人才认定

        第十七条 区外引进人才,由区教育局报备区人社局后,按照公开招聘相关规定进行。不定期发布高质量人才招聘公告、组织评审、体检和考察,办理入编、入职手续。人才经自主申请、区教育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首次认定通过、区委人才办联席会议报备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本实施办法落实相关政策待遇;未经此程序,不参照本实施办法落实对应待遇。

        第十八条 自主培育的人才采用首次自主申请的方式认定:经区教育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通过后,报区委人才办联席会议备案,并按照本实施办法扶持政策,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引进和自主培育各类人才,其中名家人才、专家人才、杰出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十年以上服务协议;其中优秀人才、青年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

        自主培育人才经首次认定后,名家人才可聘用及申请项目考核至65周岁,专家人才可聘用及申请项目考核至63周岁,杰出人才可聘用及申请项目考核至60周岁(其中省特级教师退休后仍为公办教育事业作贡献,亦可继续申请项目并参加考核)。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由区教育局牵头成立区教育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区委人才办联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教育人才引育管理统筹协调,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惠山区基础教育高质量人才考核与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研究解决教育人才引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教育人才建设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建立健全教育人才信息数据库,完善教育人才工作激励机制,强化人才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为教育人才引进、培育和使用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人才引育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目标任务,充分展示教育人才引育成果,在全区营造尊重人才、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各类人才在服务协议期间,原则上不得自主申请跨区交流,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商调,须经区教育人才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方能实施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人才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人才认定资格,取消专项考核和项目经费发放,各类人才退回全部人才奖励、购房补贴等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服务协议期间,自主从所在单位跨区调动、辞职、离职的;

        (二)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

        三)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

        (四)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六)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或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

        (七)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培育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各类教育人才严格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其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业绩和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用人单位在申报人才项目中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取消该单位设置特聘人才引进岗位的资格,取消相关经费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的各类政策待遇,由区教育局每年制定“惠·鹏飞”英才计划基础教育高质量人才引育实施办法预算,专款专用,按实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人才分类办法参考我市现有人才认定标准制定,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教育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