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经济开发区促进网络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区建设,推动无锡经济开发区(以下称经开区)微短剧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意见,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在经开区依法设立的从事微短剧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交易及衍生产业的企业。
二、主要内容
1. 鼓励剧本创作
对区内企业创作的横屏网络微短剧剧本,获评国家、江苏省、无锡市剧本创作相关奖项的,在作品完成备案并上线播出后,分别给予剧本版权方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
对区内企业创作的竖屏网络微短剧剧本,获评国家、江苏省、无锡市剧本创作相关奖项的,在作品完成备案并上线播出后,分别给予剧本版权方最高8万元、5万元、3万元资金扶持。
对创作反映经开区题材、宣传提升经开区城市形象的剧本,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的扶持额度。
2. 支持精品生产
区内企业出品或立项备案的微短剧,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的,每部作品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年度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网络视听节目年度推优目录并播出的,每部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鼓励取景拍摄
鼓励在经开区取景拍摄制作微短剧。区内企业出品或立项备案的微短剧,展现经开区镜头时长超过15秒,且对宣传提升经开区域形象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经审核,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
对区内企业在经开区境内拍摄制作的重点微短剧(符合特殊题材、总投资额度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长短视频平台招商主推或在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自愿按重点微短剧申报等几种条件之一)、普通微短剧【总投资额度在3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且非重点推荐】按在本区实际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含服化道、摄录、场地、器材等),分别给予15%、10%拍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支持发行播映
区内企业出品或立项备案的微短剧,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抖音、快手等)首播或首次上线的,年度平台分账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该作品年度实际分账金额最高15%给予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 鼓励作品出海
鼓励企业开展内容创作、制作技术、发行播映等方面国际合作,拓展微短剧的多语种海外市场。区内企业出品或立项备案的微短剧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费用,给予最高50%的译制补贴,单个作品最高补助50万元。
区内企业出品或立项备案的微短剧在海外发行,年度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按海外发行收入的1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
6. 支持微短剧版权交易和IP衍生品开发
鼓励区内企业出品或立项备案的微短剧进行版权交易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根据实际交易额、衍生品销售额分别给予最高10%、8%的奖励,单个企业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7. 支持研发创新
支持微短剧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包含但不限于微短剧创作工具研发、微短剧平台研发、微短剧出海应用研发、微短剧相关 SAAS、互动剧研发等),对当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经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其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最高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8. 支持产业活动
支持举办网络微短剧主题产业活动,对在经开区举办的网络微短剧展会、交易会、论坛等产业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推动效果,给予活动实际支出最高30%的补助,单个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微短剧相关会展、赛事活动,对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单个企业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5万元。
9. 支持产业集聚
为头部微短剧平台企业提供编剧、拍摄、后期制作等服务的区内上下游企业,与头部平台企业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且实际执行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实际合作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
对成功引进微短剧产业链企业(制作、发行、后期、演员经纪、器材租赁、知识产权保护等)的企业或机构,按引进企业首年实际备案投资额或营收(统计数据)给予分档奖励:备案投资额≥500万元或营收≥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家;备案投资额≥1000万元或营收≥2000万元,奖励15万元/家;备案投资额≥1500万元或营收≥3000万元,奖励20万元/家。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企业或机构,单个企业或机构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10. 加大投融资支持
对经认定的网络微短剧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本金给予最高1个百分点贴息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单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11. 支持人才引育
对在经开区网络微短剧类新媒体企业就业的优秀制片人、编剧、导演、后期剪辑师等微短剧人才,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尚贤人才计划支持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可享受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相关政策和生活补助相关政策。
12. 优化申报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动开展惠企政策兑付,对名单类、资格认定类的项目主动开展“免申即享”,对数据校核类的项目实施“直达快享”,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拨付流程将资金直接发放企业。
三、附则
1. 奖励原则
建立微短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同时符合区级多项政策条款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仍在“双招双引”政策享受期内的企业,不予设备、技术投资等贡献奖励。
凡本政策中相关扶持条款与市级及以上政策重复的,原则上享受市级及以上扶持政策。凡享受市级及以上扶持政策且符合本政策扶持条款,但本政策更优的,原则上由本政策补足差额。
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支持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贡献总额且不超过300万元。
2. 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和违规使用补贴支持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补贴支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取消其申请本区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3. 修订和调整
在本措施实施期间,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本措施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区党群部会同区经发局、财政局进行修订调整。
4. 解释和兑现
本政策措施由区党群部会同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兑现,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
5. 实施期限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