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本级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无锡市惠山区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发〔2022〕65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山区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22〕46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惠府发〔2024〕74号)、《无锡市惠山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惠财产业〔202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惠山区现代产业发展政策意见,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的运营,强化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支持加强标准化建设的专项资金。适用于符合使用该专项资金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使用和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量入为出,有进有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与财政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会同区财政部门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标,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立项,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支持意见,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
(二)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
(四)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质量水平、品牌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等。
——对当年在我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累计达到10件的,给予1万元奖励,10件以上分档计件奖励,100件以上发明专利重点支持,单户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末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较上年末新增达3件的企事业单位,单件给予不超过0.4万元奖励,其中通过优先审查或者快速审查通道获得新增专利授权的给予双倍奖励,单户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对获批省级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等省级或者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补助。
——对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除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可与上级奖励同时享受。
——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每个项目贷款给予不超过20%的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惠山区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惠山区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处理专利、商标纠纷并获得胜诉或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企事业单位,按维权诉讼实际发生律师费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费的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对年度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可与上级奖励同时享受。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含提名奖)、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惠山区区长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江苏精品”认证,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AA级以上认定等省级以上品牌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以上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主导制修订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完成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际、全国、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法分配。具体依据《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山区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22〕46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惠府发〔2024〕74号),由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获得的项目成果进行申报,经规定程序审核后确定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者废止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绩效目标,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结合项目储备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年度预算编制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量和分项资金安排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点,发布各领域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申报单位主动推送符合申报条件的提示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指导申报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项目储备库,提前启动项目储备库的申报、入库、审批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和管理扶持项目申请。申请单位申请并享受的奖补资金若出现需要追回情形,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回。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加快推进实施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资助专项资金实行限项限额管理,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一次立项分年度拨款项目,拨款年度内均视同支持),核准制项目同一企业(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资金扶持额度,奖补对象不包含房地产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暂不纳入限项限额管理。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区级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区优化营商环境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审定。
第十七条 区优化营商环境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对所有项目核定无异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不适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报区优化营商环境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同意后,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十八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重审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至经开区、高新区(筹)、各镇(街道)。经开区、高新区(筹)、各镇(街道)及时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并做好配套资金的兑现。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板块及其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动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企业或单位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5年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授权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惠山区财政局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